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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子未竣工即搬家具,工人坠楼身亡义务应该如何区划
2022-09-01 17:14
房子未竣工即搬家具,工人坠楼身亡义务应该如何区划
建筑工程公司本解决修建房子的工程施工及安全承担,在未做工程验收、投入使用,且没有安装楼梯防护栏的情形下即容许居民进到施工工地搬运家具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对工人跳楼身亡有一定过失,应承担连带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【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赔偿责任】个体中间产生雇佣关系,劳务一方因劳务公司造成他人的损害,由接纳劳务公司一方承当赔偿责任。接纳劳务公司一方承当赔偿责任后,可向有有意或是过失的劳务一方追索。劳务一方因劳务公司受到侵害的,依据彼此各自过失承担法律责任义务。
劳务期内,因第三人的个人行为导致劳务一方的损害,劳务一方有权利要求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,也有权利要求接纳劳务公司一方给予补偿。接纳劳务公司一方赔偿后,可向第三人追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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